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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立法意见不断成熟 有望在年底正式通过
来源: | 作者:浙江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21-05-25 | 874 次浏览 | 分享到:
   随着近日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环保税开征的脚步越来越近。此次提请大会审议的环保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几大方面形成修改意见,已经不断成熟。业内预计,按照现有的进展,环保税法有望在年底正式通过。
 
  12月20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开始分组审议环保税法(草案),这是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环保税法草案,25日将表决该法案是否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已经比较成熟,赞成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表示,此次环保税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要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第二,要保护纳税人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在设计环保税制时应考虑税负问题。在我看来,不是所有的税种改革都是以缓解税负为目标。由于环境保护税很特殊,所以污染和纳税应呈正比关系,且应当遵循谁污染谁纳税、污染多纳税多的原则,而不能只强调改革是以减轻税负为目标,这对环保税并不合适。” 刘剑文说。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环保税法一审稿,二审稿有几处改动,其中包括对大气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最高以10倍为限,以避免地区间税负差异过大。
 
  为了鼓励纳税人减排,草案还增加了税收减免的适用情况。一审稿中,草案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此次草案增加一档税收减免的规定: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总体而言,此次提请大会审议的环保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在以下三方面形成修改意见,以期推动环保税法(草案)更趋成熟、完善,并尽快落地实施:
 
  第一,对于税额标准的上浮。根据报告,草案第六条规定,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省级政府可以在本法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第二,对于草案第三章章名“税收优惠”,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环境保护税是对污染环境的    排污行为征税,将基于特殊政策考虑而给予的税收减免称为“优惠”,不是很恰当,建议将这一章的章名改为“税收减免”,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第三,对于草案第十三条对“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的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应当根据减排的幅度确立更多档次税收减免,以便更好地激励企业减排。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表示,草案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在使用范围上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范围保持一致;今后可根据需要修改法律扩大适用范围。使用“环境保护税法”的名称,有利于今后为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为相应的税制改革留出空间。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税收系主任朱为群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理论上说,排污费和环保税只是名称不同而已,作用机理相同。但在现实中,环保税的征收力度可能会比排污费更大。因此,对于遏制企业污染排放的作用会有所提高。
 
  但需要认清的是,此次环保税法草案的制定还不完美。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二审稿在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等方面都做了不少改进。但是,作为一部涉税法律,应当为以后的税收立法作出示范。因此,草案文本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总体而言,我认为此草案规定的税额、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比较适中,有助于环保税顺利征收。开征步骤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择机扩大范围。” 刘剑文如是说。
 
  中国环保在线认为,在法律层面,环境保护税法有些方面应该和环保法进行衔接,特别是涉及一些制度性的安排,要为以后法律的修订留下空间,避免这些制度存在先天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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